公之于众
拼音
[gōng zhī yú zhòng]
注音
[ㄍㄨㄙ ㄓㄧ ㄧㄩˊ ㄓㄨㄙˋ]
繁体
[公之于衆]
年代
[近代成语]
近义词
[公诸于众] [公之于世] [公之世人]
反义词
[暂无内容]
感情色彩
[中性成语]
使用频率
[常用成语]
基本解释
公:公开;之:代指事物的内容;于:向;众:大众。把事情真相向大家公布。
成语出处
清·无垢道人《八仙全传》第68回:“曾向玉帝上过条陈,拟把电力公之于众,要使人间负有执法权者,皆可利用吾电,以惩治恶人。”
使用方法
作谓语;用于事情等
例子
孙犁《谈通俗文学》:“从不法商店拉出那些录音录像,公之于众,然后才相信确有精神污染。”
翻译(英语)
give publicity to something <make public>
翻译(俄语)
широкó оповещáть общéственност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