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6-28编辑:梓岚
2017年2月18日,湖北武汉市武昌火车站附近发生一起刑事案件。嫌疑人胡泽东疑与店主姚某因应聘等问题发生纠纷,随后持菜刀将姚某砍死。之后胡泽东当场被警方挡获。
杀人者获刑死缓 赔偿丧葬费2.5万余元
据了解,本案今天上午10时许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最终判决结果认定胡泽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一千元。同时,法院判处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2.5万余元,驳回了其余诉讼请求。此前,姚某的家属在诉讼中向胡泽东提起了100万元的索赔。
于秋透露,法院在判决中,确认了胡泽东有关犯罪事实的案发经过,但没有认定胡泽东存在过错,也没有认定他存在自首。
此外,判决确认了胡泽东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以及他如实供述,及自愿认罪态等从轻量刑情节。
“判决书详细内容,因涉及到具体的案情信息,暂不便于公布,并且目前判决并没有生效,尚在上诉期内。”于秋表示。
此外,记者发现一个细节,法院的判决中提到胡泽东犯有盗窃罪,对此,于秋解释称是胡泽东在杀人后拿走了姚某身上钱包内的部分财物,该行为被认定为盗窃。
精神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此前,针对胡某的精神鉴定意见已由鉴定机构出具。
根据该鉴定结果,胡某韦氏成人智能测试IQ为69(轻度智能低下),头颅平扫未见异常,脑电图正常,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量表评分为25(部分责任能力),精神病人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量表评定为38分(部分丧失)。根据“中国精神疾病诊断与分类系统第三版”,被鉴定人属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标准,伴有精神病性症状。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被鉴定人作案存在一定现实动机,未丧失对作案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但作案过程符合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起因简单、缺乏预谋、不择场所、单独作案、当场抓获等特点,对自己当时作案行为的控制能力削弱,但未完全丧失。被鉴定人基本丧失自我保护能力但不是在幻觉或妄想影响下作案。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被鉴定人应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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