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6-19编辑:梓岚
英国的“福利国家”由5个部分组成:社会保障、国民卫生服务、住房、教育和个人社会服务,社会保障制度是其主体部分。一般说来,英国“社会保障”概念的定义比较狭窄,其外延只限于收入性福利,包括国民保险和非缴费性福利(社会救济和补贴),而医疗保健服务、个人社会服务、住房福利和教育则被称为“实物性福利”。
我们这里所指的社会保障体系,实际上包含了除住房和教育之外英国“福利国家”的大部分内容,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补贴、国民保健服务、社会救助和个人社会服务。
英国社会保险
英国从1948年起实施《国民保险法》,并已逐步形成广泛的社会保障体系,其目的在于保护个人及其家庭避免由于失业、年老、疾病或死亡而蒙受收入损失,并通过公益服务提高其福利待遇。按照《国民保险法》的规定,所有在离校年龄至退休年龄之间的公民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同时由国家和雇主注入大量资金形成社会保障基金,以满足社会保障的基本需求。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国民及其家庭成员可以享受养老金、疾病津贴、失业津贴、产妇津贴、孀妇津贴、工伤与伤残津贴和战争抚恤金等各方面的福利,并由社会保障基金予以支付。
英国社会救济和补贴
社会救济和补贴是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也是一种非缴费性福利项目。英国政府在1948年《国民救济法》的基础上又于1976年制定了《补充救济法》,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社会救济制度,旨在满足特殊阶层居民应对特殊困难的需要,社会救济的接受者必须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补贴制度是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另一种补充,内容主要包括儿童津贴、家庭信贷、住房津贴和病残看护补助等。
非缴费性福利项目的受益对象主要是非劳动人口,在资金来源上系由国家财政拨款予以支付。英国有大约70%的家庭从国家福利项目中获得至少1项补贴或救济(包括养老金和儿童福利津贴);而在英国家庭的全部收入中,有18%来自于社会福利;收入最低的10%的家庭,其收入的70%以上来自于社会福利。
英国国民保健服务
凡在英国合法居住的个人,无须取得保险资格即可免费或在只支付极少费用的情况下享受完善的医疗保健服务。国民保健服务由3部分构成:医院与社区医疗服务;家庭保健服务;卫生与其他服务。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第一项服务,每年的支出大约要占全部医疗保健服务费用的80%。国民保健体系所需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支付。2013年,英国公共部门用于医疗保健的支出为1255亿英镑,占当年医疗保健总支出的83.3%,约占GDP的8%,其余16.7%由私营部门或个人支付。
英国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是对社会保险、津贴补助和社会服务的必要补充。英国的社会救助对象为:16岁以上收入不足以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英国居民;低收入雇员需要治疗牙科疾病、配眼镜、接受外科手术治疗等,但其收入不够支付这些费用;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找到工作;其他一些特殊人群,如被丈夫遗弃且需抚养未成年子女而又无法参加工作的女性;未婚母亲及其子女;不受社会保险计划保护的穷人以及无业游民、流浪汉等。但在获得社会救助之前须接受生活状况调查,只有在证明其符合救助条件之后才可领取社会救助金。社会救助金由政府拨付,但其标准低于社会保险。
英国个人社会服务
个人社会服务的对象主要是老年人、残疾人、失去正常家庭照顾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和有智力缺陷的人等弱势群体,由社会服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机构或其他社会团体予以照料。主要服务项目有为老年人开设养老院,提供家庭助手和膳食服务;设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办托儿所、幼儿园等。地方政府还提供单亲儿童和孤儿的收养、残疾儿童的康复护理和教育、儿童保护等相关服务。个人社会服务在福利支出中只占较小的份额,在组织管理上,个人社会服务主要由地方政府提供,但资金由中央政府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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