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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简介:越南边界通商章程内容是什么?如何看待越南边界通商章程?本文这就为你介绍:
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简介
《越南边界通商章程》,又称《滇粤陆路通商章程》或《天津协定》,光绪十二年(1886)三月二十二日,由清朝政府全权代表李鸿章与法国驻华公使戈可当(M.G.Gogordan)在天津签订,共十九款。
越南边界通商章程签订过程
法国驻华公使于1885年12月向总理衙门递交了一份中越边界通商章程24条,提出开商埠多处,进出口税照关税减半,边界开矿、运盐入境,在商埠设厂造物等无理要求。遭总理衙门驳斥。后派李鸿章去谈判。
1886年4月25日(光绪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李鸿章与法国驻华公使戈可当在天津经过短期谈判签订了《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
1886年秋,又派使臣恭思当来华,抱定“界务可以稍让,以图商务多得利益”的宗旨,同清朝进行顽固的谈判战,于1887年6月26日签订了《续议商务专条》和《续议界务专条》,虽未能完全满足其全部要求,但较前通商章程已大大地前进了一步。
1885年4月(光绪十一年三月),李鸿章与法国政府代表、驻华公使巴德诺在天津商谈条约细则。6月9日双方签订《会订越南条约》,共10款。
越南边界通商章程内容
主要规定:中国开商埠两处,一在保胜,一在谅山以北,具体地点持两国勘界后再进行商定。允许法国在商埠设立领事馆,中国可在河内、海防设领事馆。
人口货按中国现行海关税则减收1/5,出口货减收1/3。该章程没有实现法国的预期。目的,法国政府对戈可当相当不满,因此不予批准互换。
1885年4月(光绪十一年三月),李鸿章与法国政府代表、驻华公使巴德诺在天津商谈条约细则。6月9日双方签订《会订越南条约》,共10款。
主要内容为:①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对法国与越南签订的各种条约不加干预;
②在中越边境指定两处通商,允许法国在此设领事;
③中国云南、广西同越南边境的进出口货物应纳各税,照通行税则酌减;
④日后中国如修铁路,应请法国人商办;
⑤此约彼此画押,法军退出基隆,画押后一个月内,法军撤出台湾岛、澎湖列岛。
如何看待越南边界通商章程?
一、“不败而败”的疑问
中法战争结束了。在这个战争中,清廷乘胜求和基本没有什么疑问,但中法战争到底是不是“不败而败”,学界一直争论不休。
二、原文研究
不如来看看条约原文。条约第一款和第二款,说的是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具体来说,就是规定越南境内的事情比如叛乱什么的,由法国自行弭乱安抚。
中国境内的匪党等事情,由中国设法解决,不要弄到越南来。至于那些在越南的中国侨民,改由法国保护,一视同仁。
无论遇有何事,法兵永不得过北圻与中国边界,法国并约明必不自侵此界,且保他人必不犯之。法国既担保边界无事,中国约明亦不派兵前赴北圻。
第二款说,法国与越南自立之条约,不管是已定的还是续立的,都请中国不要干涉,至于今后中越往来,也不要有碍中国的威望和体面。
这两款的意思就是,越南以后是死是活都改由法国来保护,清廷不必插手。反正大清帝国在越南也没有行使过什么实质性的权利,现在又无力承担义务,天朝的面子问题都是虚的,设法保全就是。至于第一款的后面规定,更像是中法互不侵犯条约。
第三款提出要勘测界址,划定中越国界。说句题外话,中国古代不存在什么具体的国界概念,“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世界以中国为中心,不用划界。但是,近代民族国家的观念兴起后,敲定双方的边界成为国际通常做法,划界也是迟早的事情,不提。
第四款讲的是对中越老百姓往来两国的边境管理,比如发放护照之类的,这些也是欧洲人搞的新鲜玩意,也算是学习西方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了。
第五款说的是通商问题。中国与越南北圻陆路交界,允准法国商人及法国保护之商人并中国商人运货进出。
通商处所在中国边界的指定两处:一在保胜以上,一在谅山以北。法国商人可以在此居住,和其他通商口岸无异。中国应在此设关收税,法国亦得在此设立领事官,其领事官应得权利,与法国在通商各口之领事官无异。中国也可与法国商议,在越南北圻各大城镇拣派领事官驻扎。
第六款是对第五款的补充,商定以后具体讨论关于通商的章程和税收等问题,这就是后来签订的《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中法续议商务专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