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2-02编辑:梓岚
秦朝家庭生活方式介绍
两千多年前秦朝人的家庭生活,与咱们现代人的家庭生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模式,排开生活环境与时代条件的因素,秦代的家庭生活理念与现代相比,不仅有差异,也有很多相同之处。但无论是异是同,相信一定会颠覆您的认知。
秦朝的家庭结构
秦朝大部分风俗文化的源头,都要追溯到商鞅变法时期。在商鞅变法之前,秦人都还是自由散漫、我行我素的。那时候一个家庭中的人口数量是不定的,但可以肯定的是,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大家庭共居状态。
变法推行以后开始出现这方面的新规定,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为了使民勤于稼穑,增加国家的税收,而在整个国家积极推行小家庭结构。由此一直发展到秦朝建立,这种小家庭结构便稳定下来了。
秦朝的小家庭结构与现代十分相似,一般以一个男性为主体建立一个小家庭,遵循一夫一妻制的原则。虽然当时纳妾是被允许的,但有此条件的平民家庭并不多。那时候没有计划生育,所以生几个孩子完全取决于自己,但孩子养大到一定年纪就必须再分出去,男子娶、女子嫁,组建新的小家庭,如此传承延续下去。
离婚不登记要罚钱
正如现代结婚与离婚都要去民政局登记一样,秦朝时也一样需要办理正规的手续得到官府的认可,否则皆可视为违法行为,会得到相关的严厉惩处。这和影视剧中一纸休书就可老死不相往来的情形可绝对不一样。秦简里明确记载了相关法律条文:“弃妻不书,赀二甲。”这“二甲”就是两副铠甲,不仅丈夫要罚两副铠甲,被休的妻子也一样要受到处罚。
那时的一甲合1344钱,这样算起来夫妻俩一共要罚处五千余钱,这在当时绝对是一笔巨额款项。虽然秦朝政府并不干预百姓的婚姻,但结婚和离婚一定要在官府进行正规登记,因为这涉及到户籍和税收的问题。
处死畸形婴儿不算犯罪
秦简中有一条法律条文记载了一个残忍的事实,“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勿罪”。这也就是说,如果新生儿是先天残疾或畸形,将其杀死,无罪。放在今天来看,这自然是极其不人道的做法,那么当时为何要这么做?
两千多年前,物资匮乏,力耕尚无法保证果腹,若家庭中再出现一个无劳动力者无疑将是巨大的负担。且当时因为孕妇普遍营养不足,生出畸形儿的概率也较现在高得多,所以这一规定实是秦朝为减轻家庭负担、促进优生优育的一项无奈之举。秦法虽是如此规定,但最终是否真正做出这一决定也还在其父母本身。无论是古是今,没有父母是不爱自己的孩子的,若非迫不得已,任谁都会于心不忍。
子女不孝顺官府可以处死
首先来普及一个秦朝的法律知识,秦朝通常将诉讼分为两种情况,一个是“公室告”,一个是“非公室告”,简单来说就是官府受理和不受理两种情况。那什么样的诉讼是官府不会受理的呢?那就是案件所涉及到的当事人双方存在血缘或隶属关系,这属于家庭内部矛盾,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官府是不会蹚这趟浑水的。
但现在要说的却是一个极其特殊的情况:如果父母认为子女不孝,甚至不需要证据和任何理由,只要向官府上诉,官府不仅会受理,还会代为对“不孝子”处以极刑——“谒杀”,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主人对奴婢。都说汉代是注重孝道的朝代,可秦朝在孝行方面似乎有一种极端的注视。
每一家都要继承皇位
秦朝的军功爵制规定其爵位是可以继承的,而继承权应归于一家之长所选出的“后”。这个“后”可不是皇后,但可以将其理解为“太子”,也就是一个家庭的后代继承者,也是未来的一家之长。“后”的人选来自于家长的儿子们,一般是嫡长子,如果没有儿子,也允许将范围扩大到同族子侄辈中,如“士伍甲无子,其弟子以为后”。
既然说到继承权,就不可不谈到财产继承问题。财产的继承方式与现代非常相似,也是通过立遗嘱的方法,不过这在秦朝叫做“先令”。立先令同样是需要公证人和担保人在场的,请乡、里的长官来担任公证人,也就意味着这份“先令”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实际上每一个朝代的家庭生活模式都有自己的特点,但无论如何变化,有些文化印记却被一直传承了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