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9-26编辑:文二
中国古代以农业为主,环境保护必然与农业生产相关。从远古时期起,我们的祖先就开始有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思想。
如上古时代,人们曾把山川与百神一同祭祀,《诗经》中就有“怀柔百川,及河乔岳”的记载,认为九州名山川泽,是出产物质资源的地方,所以要祭祀。
从周代开始,人们在利用自然的同时,已开始有意识地保护自然界的生物资源,反对过度利用或肆意破坏它们。西周时期颁布的《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这是我国古代较早的保护水源、森林和动物的法令,而且极为严厉。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环境保护法”的国家之一。
1975年1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云梦县发掘了12座战国到秦代的古墓,11号墓出土了大量竹简,其中一些竹简上面刻着内容具体翔实的《田律》,也就是保护田野自然生态免遭损害的法律。
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许多朝代都建立过管理山林川泽政令的机构,如虞、虞衡、虞衡清吏司等,还配备一定级别的官员,如虞部下大夫、虞部郎中、虞部员外郎、虞部承务郎等。这些机构和官员的职责还常常包括打猎、伐木、打渔、管理苑圃、负责某些物资的供应等。
据《尚书》和《史记》,我国最早的虞官产生于帝舜时期。《国语·鲁语上》还记载了“里革断罟匡君”的故事,说的是里革教育鲁宣公要根据“古训”,合理利用生物资源,不应该在鱼类生长繁殖季节用网捕鱼。
在农作物的种植方面,战国初期的李悝提出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农作物种植多样化,可以防止突发的气候或虫害引起某种作物可能绝收带来的严重后果。
春秋时,齐国人管仲环境保护的思想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他从发展经济、富国强兵的目标出发,十分注意山林川泽的管理及生物资源的保护,形成了一整套保护思想。
他认为,山林川泽是“天财之所出”,是自然财富的产地。政府应当把山林川泽管起来,“为人君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为天下王”。
管仲像
西汉淮南王刘安的《淮南子》对先秦环境保护政策进行了系统总结,其中关于保护生物资源的一系列具体规定,体现了合理利用和保护生物资源与农业生产密切结合的特点,是古代生物资源保护政策的最完善的论述。
唐代不仅把山林川泽、苑圃、打猎作为政府管理的范围,还把城市绿化、郊祠神坛、五岳名山纳入政府管理的职责范畴,同时还把京兆、河南二都四郊300里划为禁伐区或禁猎区,这就从管理范围上超过了先秦时期。
宋代,特别是北宋,也相当重视生物资源的保护,并注重立法保护,甚至以皇帝下诏令的方式,一再重申保护禁令;同时,还命令州县官吏以至乡长、里长之类的基层官吏侦查捕拿违犯禁令的人,可见其认真程度及执法之严。
从宋代起,人们对围湖造田导致蓄泄两误、滥砍乱伐导致水土流失的问题已经有所觉察,表明当时的有识之士对新出现的环境问题相当敏感。
明代驰禁山林河泊,虽有某种不得已的原因,但确实是环境保护方面的倒退,对环境的损害很大。
清代人口猛增,又开放了东北、西北及江南许多草原或山地,垦为农田,造成草原退化、沙漠扩展及林木破坏与水土流失,环境遭到进一步破坏。
除了上述的生态环境保护,我国古代也早就对生活环境进行管理,以防止人口集中造成的局部环境污染。
殷商时期就有禁止在街道上倾倒生活垃圾的规定,而且视其为犯罪,《韩非子·内储说上》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
战国时,商鞅在秦国实行法治,也规定了“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被刑”的法律。
总之,中国古代环境保护有注意资源的持续利用,讲究“因时禁发”,主张尽可能地与其他生物和平相处以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注意全面、系统地考虑生产和生活中面临的问题,注意整体的协调,以便使自己的生存环境稳定可靠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