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8-30编辑:罗生门橘子
“无讼”是古代和谐社会的表征之一。在这一点上儒家道家都表现了惊人的相似,如孔子的无讼是求。道家主张“道法自然”要求“无为”、“使民不争”,在老庄的世界观里,这样的社会自然是无讼的。诉讼是被视为对和谐社会秩序的破坏和干扰,无讼不仅仅是一种纠纷解决、治理社会的手段,同时也是一种终极的价值目标。
无讼思想观深深影响了古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成为了千百年来司法活动的行为指南。
无讼思想产生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思想文化的原因
随着汉代董仲舒独尊儒术罢黜百家,儒家思想占据了统治地位。孔子认为:治理国家和社会首推“德治”,即“道之以政,齐之从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从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在德与刑二者之间,强调道德的感化,刑罚只是实现教化的辅助手段。人们通过克制自己的欲望来达到道德的提升,强调不争即和。而对证于公堂之下,被认为是“民风浇薄,教化不行的表现,既有违礼教,又碍本业及烦扰官府”,行为是鄙下的。所以在传统文化思想里,一直有“讼”和“贱讼”的心理认识,无讼观念是中国传统文化积淀的必然结果。
政治的原因
封建专制国家的概念是属于君王,个人是从属于国家的。在这种法律意识里表现出对个人权利的淡漠和不尊重,其表现有二:其一针对国家,个人毫无权利可言,仅是义务的承担者;其二,个体间的利益冲突和纠纷,被以王道乐土、大同 幻象所覆盖而得不到解决。一个家庭中当子女们因事争执不休时,父母往往第一印象是“家庭秩序被破坏了”。家是如此国亦如此,维护王权成了统治者主要任务,对秩序的冒犯是不允许的。由此不难理解,民事讼诉在政治层面不被重视,那么个体之间的利益诉求只能在民间寻求解决。
社会结构的原因
从社会结构来说,宗法是中国古代社会构成的重要方式。随着封建专制的进一步加强,统治者以家天下的治理方式,扩充到古代中国社会的各个角落。宗族构成了社会的基层单元,由于推崇礼教,强调家长或族长的绝对地位,人们一般发生冲突和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在族长(家长)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而很少诉讼诸于法律和求助于官府。
司法体制的原因
传统社会在司法设置上也不支持民事诉讼。首先,我国传统法律是以刑为主。严刑酷法会使人们对司法有一种畏惧的心理。其次,从经济上进行限制,比如西周时期,民事案件不交纳诉讼费的被认为“自服不直”,则以败诉告终。最后,在起诉形式上进行限制,清代律法规定诉状须由官府指定“代书”书写。对越诉、诬告均要治罪。由此可见,我国古代司法制度也是导致无讼思想产生的一个重要客观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