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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为什么古代的司法制度一直延用到现在

时间:2019-08-30编辑:罗生门橘子

从古代沿用发展到今天的无讼司法制度,它克服了诉讼固有的弊端,发挥了缓和社会矛盾,减轻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之功效,且诉讼结果能从根本上被双方当事人接受,同时又维护了社会秩序。

无讼的发展_无讼司法制度的发展_无讼的发展启示_中国历史网

如果说法律之下的裁决是强制的、程序的,那么无讼之下的调解则是亲情和温暖的。这种“由提倡无讼而发展起来的调处息讼,把国家权力与社会力量紧密结合在一起,是解决民事纠纷的较好的方法,其制度之完备、经验之丰富、实施之广泛,在世界古代法制史上是仅有的。”同时对于无讼思想也要进行历史性认识,它终究是在封建专制背景、小农经济的条件下形成的。在现代法治的语境里其缺点是显而易见的。

随着西学东进,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已经在制度的层面被西方大陆法系所替代,但传统法律文化意识仍然影响着国人,由无讼思想折射出的国民性格依旧存在,与人为善、和为贵的观念同样主导和影响着我们。

民间社会的自治

无讼思想客观上承认民间社会的自治性。中国乡土社会盘根复杂,中国人重人情、亲情,在一定的私人范围内有自己的习惯规则,而在这里国家法律的效力是被弱化和排斥的。无讼正是依托了这一点而存在的。

民间社会的自治是国家通过让渡某些权力,让社会进行自我调节。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变,有时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无讼思想启示我们在当今国家建设中一定要尊重现实社会的存在,尊重民意、民俗,培养社会自治的土壤,不断完善现实中的村民自治、居民自治、行业自治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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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并行

古代社会调解人们行为的是两套行为规范:一是官方的法典;二是无讼思想中的礼制;现代社会以法为治,但再完备的法治也有不及之处,对于法律未涉及或无法涉及的领域,同样需要个体在社会生活中自觉地遵守。中西方思想家都从法律以外寻找路径。西方人从宗教那里找到了答案,而在中国古代,人们更多的是依靠道德的力量,以“无讼”的道德努力超越法律,以使整个社会有序和谐。

法律规定和道德要求是不同层面的两种不同的标准,当过分依赖法律的调制之时,道德水准的降低在不经意间就发生了,当今诚信缺失、假冒伪劣等现象已成为社会的痼疾。但当我们把眼光转向了中国传统法律中的“无讼”思想时会发现,注重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约束是必须的,两者犹如车之两轮,互相配合、不可或缺。

古代中国礼法互补的社会控制模式在当代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今天我们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要克服“法律万能”的思想倾向,发挥道德的感召和引导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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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的调解

当今中国城市化进程正在开展,传统无讼思想下的“族长”已不复存在,城市化进程对传统乡土的熟人社会结构构成了挑战,而无讼思想下争议的解决正是在特定的人群间进行的,所以在城市打造“亲情社区”的同时,加深成员彼此的了解就有了更深层的含义。在家庭、邻里、社区、乡村里宣扬谦让、宽容的美德,在基层配备精通法律、民俗的社会工作者,对区内纠纷积极去调解,以弱化人们冲动的行为。在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在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基础上促成调解。

对于传统无讼思想,我们既要看到其在现代法治语境下消极的一面、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冲突之处,比如造成公民法律、权利意识的淡薄,为人治留下了广阔空间、阻碍了中国法律的发展等,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无讼思想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积极的一面。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善于不断地从传统文化里汲取营养,为当代构建和谐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