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5编辑:罗生门橘子
明清两代惯例,称死刑犯判斩刑而不经秋审、朝审核定便立刻执行为“斩立决”。
斩立决源于汉代,是对于那些性质比较严重、案情属实、适用法律适当、并无疑义的案件,判处斩刑或者绞刑,在当年秋分以后执行,称为“斩立决”或“绞立决”。
立决是立即执行的意思,分为斩立决和绞立决。对于尚有疑问或是有矜免情节的案件,则判处监候,称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被判“斩监候”或“绞监候”的案犯,不在当年处决,而是暂时监禁,留待来年秋审可朝审再作判决。
《檮杌闲评》第二十回:“将周家庆、达观二人,以不合妄造妖言惑众律,拟斩立决。”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四八回:“情真罪当,无可出脱,就定了个斩立决。通详上去。”
鲁迅《且介亭杂文·病后杂谈》:“他刻的前清禁书还不止这一种,屈大均的又有《翁山文外》;还有蔡显的《闲渔闲闲录》,是作者因此‘斩立决’,还累及门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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