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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各国新娘结婚初夜权先给谁?

时间:2013-04-21编辑:历史狂流

    近代学者在讨论中世纪的婚俗时,对于新娘的初夜权普遍持有一个相同的看法,那就是在很多地区,新娘的初夜权必须献给那个地区的统治者,这个统治者或者是国王、祭司,或者是酋长、封建领主等等。在有些地区,初夜权也要求献给新郎的亲友。
 
1、五花八门的习俗
 
  在塞内加尔的巴兰特人中,酋长对其部落中的所有属民不仅拥有生杀大权,而且还拥有领主权,任何女子,在酋长为她破贞之前,均不得嫁人。尼日利亚的巴格勒部落、古代埃及领属的利比亚部落,酋长或者国王也享有此种权利。在加纳利群岛的一些部落中,新娘在出嫁的前一天晚上,要把贞操先献给国王。国王本人如不想与她同床,便把她转交给在地位上仅次于国王的祭司或者法官,也可以转交给国王宠信的某个贵族。美洲的某些印第安人,初夜权是赋予巫师或者首领的。未破贞的新娘必须同祭司共度新婚第一夜,现今委内瑞拉的库马纳地区,被娶为正妻的女子,必须由祭司实行破贞,娶妾则不在此例。古巴的加勒比人也严格禁止新郎新娘在新婚第一夜同床共枕。在这里,地位低下的人结婚时,就请酋长或者祭司为新娘破贞,贵为酋长的人结婚,也必须遵从此俗,请其他酋长先同自己的新娘同床。
 
  古希腊学者希罗多德在其名作《历史》中记载说:“当一个纳撒摩涅司的男子第一次结婚时,在第一夜里新娘必须按照习惯和所有来宾依次性交。”据西西里的狄奥多罗斯说,在巴利阿里群岛,亲友们参加了新人的婚礼之后,先由其中最年长的男人同新娘睡觉,然后其他人按照年龄大小依次与新娘性交,这些程序过后,新郎才能跟新娘亲近。在波多黎各土着居民中,新娘在新婚之夜要先同与自己丈夫地位相同的人交媾,无论是酋长还是普通人,都得遵从此俗。在马克萨斯群岛的努库西瓦岛,有名望的人家在女儿出嫁时,都要宰杀很多头猪,还要邀请所有的亲朋好友前来聚会。婚礼上,每位宾客只要征得新娘同意,即可共享交合之欢。婚宴一般都要持续两三天,新娘至少可以享有这两三天的性自由。
 
  在这些破贞习俗中,由宗教神职人员为少女破贞似乎广为流行。在印度的马拉巴尔海岸,婆罗门一直在担任给新娘破贞的角色。卡利卡特的国王娶亲时,必须找一位最富有、最显赫的婆罗门同自己的新娘共度新婚之夜并为其破贞,国王为此还得给婆罗门支付400-500金币作为辛苦费。
 
  这种对神职人员的向往甚至在已婚妇女中也很流行。在格陵兰,如果一位土着妇女得到先知的一番抚爱,就会认为自己十分幸运。有时,做丈夫的还乐于因为先知同自己的妻子交合而支付酬金。在吕基亚的塔奇塔德希人,每年都要举行一次宗教聚会,聚会期间,神职人员有权同他看上的任何女子交媾,女子全家都会为此感到荣幸。在摩洛哥某地,一位神职人员在大街上看上了一位年轻女子,马上当街同她交媾。这位女子的同伴们在周围发出欢快的叫声,祝贺她交上了好运。同时,还有人跑到女子的丈夫那里对他表示祝贺。
 
2、习俗的文化含义
 
  丈夫不能享有新婚妻子的初夜权,这种婚姻现象究竟具有什么样的文化含义?包括恩格斯在内的许多学者认为,这种现象是古代社会群婚制度的残留。英国的达尔文和斯宾塞、美国的摩尔根、瑞典的巴霍芬等等人类学界划时代的重要学者都认为,现在的人类文化和制度,是在比较原始的基础上进化而成,婚姻制度也经历了漫长的进化和演变。人类历史上曾经普遍存在过群婚制度,也就是一个氏族某个辈分的全部男性,与另一个氏族相对应辈分的全部女性,结成群体共有的性交关系,这边所有男性和那边所有女性互为夫妻那时并无夫妻概念。这就是所谓原始共妻制度,也就是群婚制度。
 
  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和财产私有观念的发展,创造财富的男性在族群中的地位越来越高,并且越来越希望将财富遗留给自己的亲生孩子,对女性婚后的贞操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以保证孩子的父系血缘关系真实可靠。于是,以男权为中心的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逐渐取得主流地位,女性逐渐失去了共夫和多夫的权利。作为对这种逐步失去的权利的补偿,女性一度继续享有婚前的性自由按照恩格斯的解读,丈夫不能享有妻子的初夜权,意味着女子在结婚以前可以享受充分的性自由。一个充分享有婚前性自由的女性,当然不一定能够将她的贞操和初夜奉献给自己的丈夫。
 
  恩格斯这样讨论古代群婚制的残余问题:“在北美的至少40个部落中,同长姊结婚的男子有权把她的达到一定年龄的一切妹妹也娶为妻子--这是一整群姊妹共夫的遗风。而加利福尼亚半岛的居民蒙昧时代高级阶段,据班克罗夫特说,一些节日里几个部落聚集在一起,进行不加区别的性交。显然,这是指一些氏族,它们在这些节日里,对于从前一个氏族的妇女以另一个氏族的所有男子为她们的共同丈夫,而男子则以另一个氏族的所有妇女为他们共同妻子的时代,还保存着一点朦胧的记忆。这种习俗在澳大利亚仍然盛行着。”
 
  接下来恩格斯论述了女子婚前性自由问题,诸如到神庙里破贞、由丈夫之外的其他男人破贞等问题,这都是群婚制的遗风,并且广泛存在于世界各个角落。恩格斯说:“在另一些民族中,新郎的朋友和亲属或请来参加婚礼的客人,在举行婚礼时,都可以提出古代遗传下来的对新娘的权利,新郎按次序是最后一个……在另一些民族中,则有一个有公职的人--部落或氏族的头目、酋长、萨满、祭司、诸侯或其他不管什么头衔的人,代表公社行使对新娘的初夜权。”简单地说,新郎放弃对于新娘的初夜权,乃是为了日后长期独占其妻子所付出的代价,是放弃一种权利用以赎买另一种更加需要的权利。
 
3、习俗源起的论争
 
  关于中世纪新郎不享有新娘初夜权是古代群婚制遗存的问题,是近代以来大多数学者的共识。但是也有少数学者反对这种观点,其中最着名的有韦斯特马克和麦克伦南。韦斯特马克认为人类自古以来就是以一夫一妻制为主体的,根本不存在什么群婚制,所以也就不存在什么群婚制的遗存问题。他指出,所谓“领主占有初夜权”,不过是学术界的一种虚构和迷信。那项据信曾流行于欧洲很多国家的有关法律,并没有在律书、证书、法令、审讯或者辞书中留有任何证据。#p#分页标题#e#
 
  最有力的反对意见来自苏格兰法学家和原始社会史家麦克伦南先生。麦克伦南说,如果中世纪初夜权习俗是源于古代共有权的话,享受这种特权的就应该只有新郎方面的男性亲属,然而情况似乎并不是这样。许多关于中世纪初夜权问题的材料都没有谈及,享有初夜权的宾客究竟是新郎的亲友还是新娘的亲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