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3-28编辑:历史狂流
法律,从古至今都有文献列明,规范着平民百姓以及达官显贵社会各级人们的各类行为,有了这些条条框框的制定,就不免有违反的人出现。与现在的法律不同,古代的律法虽说十分严律,但“律意虽远,人情可推”,对待再重罪的罪犯,也有人性化的时候。
说起死刑,大家脑袋里肯定就会浮现出一个成语,“十恶不赦”。然而这十恶之罪,究竟是哪些恶呢?分别是:谋反、谋大逆(毁坏皇室宗庙、陵墓)、谋叛(背叛朝廷)、恶逆(殴打和谋杀尊长)、不道(杀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大不敬(冒犯皇帝)、不孝、不睦(谋杀亲属)、不义(官吏间互杀,士卒杀官,学生杀老师等)以及内乱(亲属通奸或强奸等)。总结一下,这“十恶”的定罪核心也就是违反了“四权”—— 君权、父权、神权和夫权。可以说违反了这几个权,离被判处死刑也不远了。
汉朝的时候,有一个 “听妻入狱”的规定,如果死囚的妻子没有孩子,法律将允许死囚的妻入狱,等到妻子怀孕之后再对犯人行刑。这么一个规定,也是很能够体现古代人怜悯囚犯的思想,在罪犯入狱之后,依然保护了罪犯的人权,同时让妻子入狱,也能够让犯人更加心安,也不会在牢狱之灾有太多的无助感,能够与自己的家人一起共度行刑之前的短暂的时光,至少临死之前,曾快乐过。
死囚死之前的最后时光,也算是再体验了一次人世间的美好,接受了临刑前的“关怀”,体现了古代人们对将死同类的怜悯和古代律法的人性之处,也让死囚心里更加平静,某种意义上接受了对自己应有的惩罚,平静的对待自己犯下的罪过,平静的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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