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历史网!

判冤假错案后果很严重

时间:2017-05-26编辑:梓岚

在古代,做一个司法方面的官员,一点不好玩,破案不及时,断案有错误,轻则被罚扣俸禄,贬官,重则还可能赔上性命。

《唐律疏议·盗贼》说:唐朝时期。朝廷要求各级官府在盗窃、杀人等案件发生后,必须在接到报案后,三十天内破案,抓获罪犯。如果三十天内,抓不到罪犯,破不了案,根据严重程度,当地的捕头是要扣罚薪水,甚至治罪的。

这一个限期破案的制度,一直延续下去,到了明朝,更是严苛。《大明律·刑律·捕亡》“盗贼捕限”条规定,“一月不获强盗者,笞二十;两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笞,大家都知道,是鞭打。挨几十鞭子,还不皮开肉绽?

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为了不受惩罚,办案的衙役捕快就只有闻风而动,谁有嫌疑,先抓起来再说,实在不行,就搞刑讯逼供。反正,到时候要有人“认罪”和“伏法”,才好交差。

刑讯逼供的历史,可能是有人懂得定规章制度就该有。正如《汉书·路温舒传》中记载的 “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胜痛,则饰辞以视之。”严刑拷打之下,什么样的口供得不到?所以不少犯人只得就范,编造供词。

当然,刑讯逼供能得到口供,但是如果造成冤假错案,一旦被查出,那也是吃不了兜着走的。《史记·循吏列传》就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春秋时期,晋国的理官(法官)李离,因为轻信了下属的列举的“证据”,将一个无辜的人判了死刑。后来,经过他复查此案,发现自己错杀了人,他就自己升堂审判自己,给自己判了个死罪,硬是要手下的人将自己逮捕,关进大牢。

晋文公重耳闻讯,亲自去牢房见他,说:“官职贵贱不一,刑罚也轻重有别。这是你手下官吏有过失,不是你的罪责。”李离说:“臣担当的官职是长官,不曾把高位让给下属;我领取的官俸很多,也不曾把好处分给他们。如今我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却要把罪责推诿于下级,这种道理我没有听过。”晋文公嘴皮子都磨干了,李离就是不肯原谅自己。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李离就是不让晋文公赦免自己,最后伏剑自刎而死。

春秋时期,晋国理官李离

李离之所以这样固执,也是有道理的。因为春秋时期,有法律明文规定:判罚不公,“其罪惟均”,也就是罪过与犯人相同。他错杀了人,自己一命换一命,也是法律规定的,只不过人家晋文公都不追究,下旨特赦,他还要伏剑自刎,就真的有点“认真”到迂腐了。

不过,话又说回来,要是这些法律延续到现在,还敢轻易乱判吗?判死刑,错了,你也得死,小编想,肯定会少很多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