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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考核官员的制度

时间:2018-06-12编辑:梓岚

中国古代统治者为了维护皇权,有效控制各级官员,提出了“明主治吏不治民”的主张;推行“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的治官之道,逐步建立了相当严格的官员考核制度。古代的考核,又称为考绩,是对在职官吏的官德、政绩和功过的考核。我国古代对职官的考课制度始创于西周,战国时期以来,这种政绩考课制度已初具规模,历经秦汉、唐宋、明清等朝代,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官吏政绩考课制度。

西周时期,实行了一些初步的考核制度。据《周礼》记载:“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令,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具体考核内容为,“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

春秋战国时期将各地的垦田赋税、刑罚治安、武器装备、财政支出、户籍数目、属吏治状以及监狱在押人犯等情况作为官员政绩考核的内容。

秦统一全国后,制定了《课律》等法令,在《语书》、《为吏之道》中明确提出良吏、恶吏的“五善”、“五失”的考核标准,突出规定了对官吏经管物资财产的法律检验,以杜绝贪污。

汉代在继承秦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对官吏的考核,逐渐形成了以《上计律》,《考功课吏法》为核心的考绩制度。西汉对官吏考核分为两大系统:一是纵向的,中央考核郡、国,郡、国考核县,县考核乡、里、亭。这是上下级的层层负责制的考核,称为“上计”制度。二是横向的,是中央各部门及地方的郡、国、县的长官对所属僚佐的部门负责制的考核。

隋唐时期,官吏考核制度已日臻完备。唐代对官吏的考核主要是“德”、“行”两个方面。“德”包括官吏的品质、道德修养以及对君主的忠、信、笃、卫等;“行”包括官吏的能力大小、守职的勤惰、政绩的好坏等。“德”的标准是“四善”: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简称“德、慎、公、勤”。这“四善”是对全国所有官吏而言的标准。“行能”政绩的考核标准有二十七条,称为“二十七最”。这二十七条标准是针对各种不同业务、不同部门的官吏而言的。

宋代沿袭了唐朝的考核标准,但内容有所变化,为“四善七事三最”,宋神宗时又改以“四善四最”。“四最”为:狱无冤案、赋税无扰为治事之最;农桑垦殖、兴修水利为劝课之最;驱除盗贼、民获安居为镇防之最;赈济困苦、不致流移为抚养之最。

明代的官吏考核分“考满”与“考察”两种。“考满”是指在官员任期内定期举行的考核。具体规定是,任满3年举行第一次考核,称初考;满6年举行第二次考核,称再考;到九年一个任期举行第三次考核,称通考。每次“考满”根据官员的实际表现,分别给予称职、平常、不称职的评定,以决定对官员的处理,或升级,或留任,或降职。“考察”是不论官员的任职时间,对所有官员的定期考核,并根据考察结果作出相应处置。“考察”又分“京察”和“外察”。京察是针对全体京官的考察,一般6年举行一次;外察是对京城以外官员的考察,又称为“大计”,一般3年举行一次。“考察”的主要目的是处理有问题的官员,项目有八项:贪、酷、浮躁、才力不及、老、病、疲软、不谨。

清代基本沿袭明代的考绩法,但把“考满”改为一年一考,三考为满。对“考察”作了“四格八法”的规定。“四格”是才(能力)、守(操守品德)、政(政绩)、年(年资)。“才”分“长、平、短”,“守”分“廉、平、贪”,“政”分“勤、平、怠”,“年”分“青、中、老”。清代的“四格”基本照顾到了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就形式而言,已比较全面。“八法”与明代相同,即贪、酷、浮躁、才力不及、罢软无为、不谨、年老、有病。凡属这八种人,都要被清除,以保证官吏队伍的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