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5-16编辑:梓岚
中国最早的身份证制度,应该是1936年民国宁夏省政府所制定的“居民证制度”。地处西北边隅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史称宁夏省)早年经济文化落后,但却成为中国身份证制度的发端地,是有其历史原因的。宁夏省建立于1929年1月1日,与甘肃、陕西、绥远及蒙古接壤。1933年,马鸿逵被中央政府任命为宁夏省政府主席。
为了加强统治,马鸿逵从1934年开始,在全省清查户口,建立保甲制。1936年5月,中央红军开始西征作战,解放了宁夏省的盐汕、豫旺、同心等地。为了抵御红军,宁夏省制定出各种反共防共之策,发收“居民证”便是其中一种。居民凡15岁以上之男女须一律佩带居民证。
宁夏省“居民证”为白布制作,长7厘米,宽3厘米,上面写有姓名、年龄、籍贯、职业、身长、面貌、特征以及手纹箕斗形状等项。“居民证”被规定缝于上衣里面,以便查验。这个“居民证”虽与后来的国民身份征尚有不同,但已具备了身份证的各项要素,当属中国身份证之最早雏形。
不过,宁夏省“居民证”制度的施行并不顺利。主要原因是,布制居民证是缝在衣服上的,由于洗晒和磨损.很快就变得模糊不清。所以,此项制度仅实行了一年多,就变得名存实亡。
1940年夏,马鸿逵又下令在清查户口和居民证的基础上,制发“宁夏省国民身份证”。为此,还制定了《宁夏省国民身份证发给及检验法》。在制发“身份证”的同时,还制发了“客籍人民居留证”及“通行证”,目的是为了“防范汉奸、间谍、奸党与奸宄盗匪起见”。
实际上,宁夏省建立身份证制度,主要是为了封锁我陕甘宁边区根据地,同时也为了更进一步强化对宁夏人民的控制。自从发明了国民身份证,马鸿逵抓兵就方便多了。男丁被抽壮丁后,身份证立刻就由部队收存。如有壮丁逃跑,则向出丁户追索。
逃兵没有身份证。在宁夏便会寸步难行,要么被抓回来,要么逃往外省。国民身份证制度的实行,为马鸿逵统治和控制人民、防止逃兵和缉捕逃兵起到了特殊的作用。
《宁夏省国民身份证发给及检查办法》共有15条规定,其主要条款是:年满16岁以上的男子,均须领身份证,规避不领者,16岁以上、40岁以下的罚兵役,40岁以上的罚劳役;行路住店,均须带证,查无证者,即送警察局扣押惩治;16岁以上男子领证时,均须亲自到保,当面填发。
对身长要填清几尺几寸几分,面貌要注明五官是否端正、鼻耳眼是否齐全、面部是否有麻子,瘸子、聋子、瘫子及结巴等症状要在特征栏中准确填出。最令人叫绝的就是填写手指头的箕斗纹了,填证时,要将持证人的十个手指一一看过。“斗”纹(指纹呈园圈形,没有开口)划○,“箕”纹(指纹不是园圈状,而是有开口)划X。
马鸿逵曾得意地称:查验手纹箕斗是最科学、最准确的一种方法。其实,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因为当时宁夏省经济落后,老百姓无钱照相,马鸿逵又舍不得出这笔钱,才绞尽脑汁想出了这个土办法。
自1940年夏季开始,历时4个月,宁夏省就完成了身份证发放工作,全省共发身份证25万张。此后,出行的人们必须随身携证,以备检查。宁夏省在省城(今银川市)和各县城门口、交通要冲、关卡渡口、堡寨桥头均设立了检查站。
各检查站前立一木牌,上面写有16个大字:“不领证者,不准入境;不受检查,不能通行。”宁夏省施行国民身份证之法,在当时的中国干了一件很“露脸”的事,于有意无意间,开了中国身份证之先河。
1945年日本投降后,蒋介石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限制共产党的活动,决心在全国实行国民身份证制度。国民政府立法院对当时的《户籍法》进行了修改。1946年国民政府相继公布《户籍法(修正草案)》、《户籍法施行细则》,规定制发国民身份证,发证对象年满18岁以上的中华民国国民,不分男女。未满18岁,自动请求者也可准予发给,现役军人暂不填发。
此后,国民党统治下的旧中国各省、市纷纷制定身份证实施条例。由于没有具体的统一规定,所制定出的条例也不尽相同。如民国江苏省政府规定:“年龄8岁以上之男女普遍制发国民身份证”。民国福建省政府制发身份证时规定:“凡满十八岁者,不分残废老弱.均应一律发给”。《福州市政府举办国民身份证暨公务员首先领发实施细则》称:“凡年满18岁住满一个月以上,或新迁入有久住意思之人民暨公务员及眷属均应领发本证。
未满18岁者准予声(申)请领发”。青海省政府就试办国民身份证事于1946年12月7日发布第3335号训令,刚筹建不久的西宁市政府于12月14日奉命在西宁地区机关、学校及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中试办和颁发公务员国民身份证,并规定了每张身份证的工本费。
从青海省立西宁师范学校一份交款书上看出,该校领取身份证工本费为2万7千元,可见领证范围之广,款额之大;1947年身份证发放向农业区推进,为农户领发国民身份证;1948年7月12日就补办和换发国民身份证函达省会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原发国民身份证盖有“西宁市政府筹备处”木质印记的,一律到市府换发成盖有正式印信的新国民身份证。总之,身份证由各地政府统一制发,对不办领身份证者则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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