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2-28编辑:梓岚
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2年,我国的直辖市有12个,分别是:北京市、天津市、沈阳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上海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重庆市、西安市。
1953 年3 月,中央政府将旅大市改为中央直辖市,但由东北行政委员会领导。吉林省的长春市、松江省(后并入黑龙江省)的哈尔滨市升格为直辖市,从而使全国的直辖市增加到了15 个。
1954 年6 月,中央人民政府撤销了东北华东等六大行政委员会,开始由各省领导阶段,为了加强协调各省的发展,各大区原所辖的14个直辖市,除北京、天津、上海由中央直辖外,沈阳、鞍山、抚顺、本溪、旅大、长春、哈尔滨、武汉、广州、重庆、西安11个直辖城市,分别改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的省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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