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10编辑:文二
清末民初南京临时政府与清政府议和代表商定的有关清帝退位的条件。经过南北议和代表的磋商,南京临时政府方面于1912年2月9日向清政府致送有关清帝退位优待条件的修正案。12日隆裕太后代表清廷认可了这一条件,并于次日公布,宣布清帝退位。
《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之条件》共8款:
(1)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以待各外国君主之礼相待;
(2)清帝岁用400万两由民国政府拨发;
(3)清帝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人等照常留用;
(4)清帝宗庙陵寝永远奉祀,民国政府酌设立卫兵保护;
(5)光绪陵寝如制妥修,民国政府支付实用经费;
(6)宫内各执事人员可照常留用,惟不得再招阉人;
(7)清帝私产由民国政府特别保护;
(8)原禁卫军归民国陆军部编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
《关于清皇族待遇之条件》共4条:
(1)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2)皇族具有与国民同等的权利;
(3)皇族私产一体保护;
(4)皇族免服兵役之义务。
1924年冯玉祥发动政变,将溥仪赶出紫禁城,满清退位皇室如丧家之犬一般。其实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公然撕毁条约。此举将我们中国人没有契约精神体现的淋漓尽致。后来溥仪成了伪满洲国皇帝,跟这件事不无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溥仪是被逼的。
有人可能会说,根据优待条件民国政府需要每年向满清皇室支付大笔经费,那时候穷啊,确实给不起,只能把他们撵出来咯,可以理解嘛。事实上,民国政府从袁世凯到1924年冯玉祥发动政变,从来就没有兑现过一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