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02编辑:罗生门橘子
民国时期货币有纸币、铜元、银元三种。北洋政府时期,民国三年(1914年)二月,北洋政府为了整顿币制、划一银币,颁布《国币条例》十三条,决定实行银本位制度。
《国币条例》规定:"以库平纯银六钱四分八厘为价格之单位,定名为圆","一圆银币,总重七钱二分,银八九,铜一一","一圆银币用数无限制",即以一圆银币为无限法偿的本位贷币。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开始发行法币,1948年发行金圆券。民国时期币制复杂,各省份、军阀、割据政权都发行了自己的货币。
一、法币
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受国际金价及银价波动的影响,中国国内的白银不断外流,银本位币制无法持续,且国内的货币发行杂乱不堪。
1935年,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改革,规定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所发行的钞票为法币(后加中国农民银行),并禁止银元的流通,将白银收为国有。在抗日战争和国共内战期间,法币急剧贬值,从而彻底崩溃。
二、金圆券
由于法币急剧贬值,1948年8月19日国民政府再次进行币制改革。规定金元为本位,开始发行金元券(每金元含纯金0.22217克)。但是金元券膨胀速度比法币还快,10个月上涨170万倍,各地纷纷拒用。民间自动重新使用银元,国民政府于是使用银本位币制,发行银元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