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13编辑:梓岚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乾隆帝以海防重地规范外商活动为理由,谕令西洋商人只可以在广东通商 。但是实际上,当时在南洋的一些西方殖民者仍被允许到闽、浙、江海关贸易,特别是闽海关。例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四十八年(1783年)、五十一年(1786年),嘉庆十二年(1807年)、十四年(1809年),均有西班牙商人从南洋吕宋到厦门贸易 。
在对外贸易中,清政府又实行商行制度,即广州十三行,以进行垄断。清政府只允许少数殷实富商设立“公行”,负责与外商从事进出口贸易,并代表清政府与洋商交涉。
“一口通商”后,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定颁布了《防范外夷规条》五款,嘉庆十四年(1809年)和道光十五年(1835年)又分别颁布《民夷交易章程》和《防夷八条》。
第一、不许夷人在广州过冬。
第二、夷人在广州只能住在行商各馆,如行馆房屋不敷,由行商租赁房屋并拨人看守。毋许汉奸出入夷馆。毋令番厮人等出外闲行,如夷商有事必须出行,须由通事、行商随行约束。乾隆末年,始准每月三次到陈家花园(后改花地)和海幢寺二处游玩,但要洋行通事随行。
第三、禁止内地民人借领外夷资本。
第四、禁止夷人雇请内地之人为其传递信息。
第五、派兵于洋船收泊进口处加强稽查,俟其出口后方能撤回。此还严禁夷人进入中国内地,夷人不得带番妇番、哨人等至省,夷商携带番厮不得过五名。不许携带凶械火器赴省,不得偷运枪炮,不得买卖违禁货物,不得乘轿,不得私雇中国人使役,限制商馆雇用民人数目,不许与行商以外的中国商人直接接触。
对中国商民出海贸易也有严格的管理措施。如要求出海商民登记、取具保结、领取船引(票、照)和腰牌,注明船只丈尺、客商姓名、在船之人年貌、籍贯,出海情由、载何货物、往某处贸易、往返日期等。要求已出洋的商船商民按期返回,对未能及时回国者施加惩罚或限制归国。
鸦片战争前美国和英国两个航海大国的船舶总吨位的总和一度逊于清朝,当时中国沿海商船总数约在9,000至将近10,000艘之间,约有150万吨。加上其他种类的船舶,全国总有大小江海船舶20多万艘,共计400多万吨。而在1814年,英国全国有大小21,500多艘船,共240万吨;美国在1809年全国有船舶135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