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8-26编辑:吴飞
地丁银制度的朝代
雍正初,令各省将丁口之赋,摊入地亩输纳徵解,统谓之“地丁”。
先是康熙季年,四川、广东诸省已有行之者。至是准直隶巡抚李维钧请,将丁银随地起徵,每地赋一两,摊入丁银二钱二釐,嗣后直省一体仿行。
地丁银制度的内容
“地丁银”制度,是指清朝时实行的赋税制度。康熙时,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时,又实行“摊丁入亩”,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成为清朝划一的赋役制度,叫“地丁银”制度。
这种赋税制度使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削弱。按田亩纳税,使没有土地的农民在法律上不再纳税,赋役不均的现象有所缓和。
地丁是清代田赋收入,用银两征收的叫地丁银。清代初期,地赋和丁赋是分别征收的。地赋是农民交纳的地税,民田税率分为上中下三等九种,各地税率高低不一,相差悬殊。丁赋是百姓向政府提供的徭役折银,规定民间十六岁至六十岁为丁,按规定纳丁银,以贫富为差,分为上中下三等,征银多少,各省有差异。
田赋和丁赋都是用银两折算,称为地银和丁银。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进行摊丁入亩赋税改革,首先在广东、四川推行,雍正二年(1724年)开始在全国推广。
摊丁入亩的原则是由地起丁,田多丁多,田少丁少,每地赋银一两,摊入丁银,最低的省为一厘至二钱不等,最高的省为二钱到四两五分三厘不等,一般为一钱至四五钱不等,称之为地丁银。
清代民间在交纳地丁税时,折色部分在银一钱以上者,原则上是要用银,而不能用钱,但一钱以下的,允许百姓用钱纳税。乾隆元年上谕中说:“朕思民间完纳钱粮,银数在一钱一向者,向例银钱听其并用,原以便民”。然而,由于一两以下的碎银,要零星收集起来也不好处理。所以在实际收缴中,对于一两以下的税银,各地州县大多采用折钱完纳。
当时能够钠银一两以上者,就算是大户了。由于户部只收银两,不收制钱,所以各地州县必须将所有收上来的银钱,交予钱庄或银号兑换成银两并铸造成统一的银锭,打上地名、银匠名、时间,有的还有用途等戳记,方可上缴户部。
地丁银制度的影响
清初,为适应封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需要,清廷对赋税制度进行了改革。取消了明末各种加派,重新恢复了万历时张居正的一条鞭法。
但限于当时客观条件,一条鞭法实行的并不彻底,康熙帝在康熙五十年先进行小幅度改革,固定人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帝继位后,实行地丁银制,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地丁银制的推行,一定程度上废除了汉唐以来的人头税,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农民人身地位提高。
赋役不均的现象有所缓和,另外,隐蔽人口的现象减少,人口统计相对客观、真实,这也是乾隆时我国人口骤增的因素之一。总之,地丁银制对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同时,农民不再被强制束缚在土地之上,大量剩余劳力可以流动,从事租佃、佣工、经商、手工业,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活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