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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为何要建立里甲制度

时间:2020-08-29编辑:梓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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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甲制度产生于明朝前期,是一种基层社会行政组织,早在明朝建立之前,全国一部分地区就施行了里甲制度,到了洪武十四年(1381年)朱元璋下令在全国推行里甲制度,“命天下郡县编赋役黄册,其法以一百一十户为里,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十人为之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十人管摄一里之事。”由这段话可以看出,里甲以自然村为基本单位,属于明王朝最小的地方机构,它的最高长官是里长,里甲主要负有行政管理的职责,包括管理辖区内的人口,检查督促里甲内部人员的生产。

之所以建立里甲制度,最主要的目的便是保证赋税的正常征收,这不仅关系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也是统治机器能够正常运转的重要保证。里甲制度内的编户除了缴纳各种名目的税外,还要承担里甲正役和杂役差役之类的工作,比如充当劳动力、驿传等。为了保证税收的正常征收,明王朝通过里甲制度对人口实行极为严密的管理,有“定更后,禁止夜行”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编户的人身自由,使其生活封闭。

此外,里甲制度还起着约束乡里的作用,“里甲要明,户丁要尽、户丁既尽,虽无井田之拘,约束在于邻里”,通过里甲之间的互相监督和约束,有效地制约了人们的生产生活,维持了良好的社会秩序。

明代施行的里甲制度有着一些新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几个方面:首先,里甲制度既是行政组织,也是徭役组织,以里甲为单位组织户民服役,达到控制里甲之民的作用。其次,为了保证税收的稳定,里甲制度以鱼鳞图册和赋役黄册为保证,可以借此随时查验是否有隐漏人口和田地的情况,这一权力操于朝廷之手,让明王朝有了更为牢靠的统治基础。

再次,里甲制度下,实行的是连带赔纳制度,也就是说,如果里甲内有农户逃亡,那么由里甲来赔纳税粮,这样既可保证税粮数额,也可以控制里甲人口,保证徭役的供应。

应当说,明代的里甲制度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不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可以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基层人口,促进了社会稳定,巩固了统治基础。同时,里甲制度也提供了更广阔的赋税和徭役来源。不过里甲制度也存在着很大的缺陷,一方面作为里甲长官的里长和甲首缺乏一定的自主权,不仅没有掌握实际权力,而且经常受到来自州县官的压迫,因而滋生了里甲制度的不稳定因素。

另一方面面,地主豪强可以凭借垄断政治和经济上的垄断地位,将各种名目的赋税强加到百姓头上,导致百姓不堪重负,生活艰难,里甲制度逐渐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