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27编辑:梓岚
宋慈,字惠父,南宋福建建阳人,是一位法医学家。于南宋宁宗嘉定十年(1217年)考中进士,当过主簿、县令、通判兼摄郡事。嘉熙六年(1239年),升职为提点广东刑狱,后又移任江西提点刑狱兼知赣州。淳祐年间,除直秘阁,提点湖南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协助湖南安抚大使处理大使行府一切军政要务。
在二十余年的为官生涯中,宋慈清廉刚正,办案审慎,绝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走一个坏人。他根据前人著述,结合自己的经历,写成了《洗冤集录》一书,作为办案及法医检验指南。宋慈死后,宋理宗为了表彰他的功绩,特意亲自为他书写门上的匾额。其好友刘克庄(宋末文坛领袖,辛派词人的重要代表)还亲笔为他题写了墓志铭。
《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法医学著作。全书五卷五十三目,约七万字。书中写了三方面内容:一、检验官员应有的态度和原则;二、各种尸伤的检验和区分方法;三、保辜和各种救急处理方法。书中对尸体现象、现场检查、尸体检查等方面都有较科学的观察和归纳,有的达到了相当精细的程度。这些记录,不仅为查案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也提到了许多紧急状态下(如自缢、水溺、冻死、杀伤及胎动等)行之有效的急救方法。
比如,有一个村民,他的外甥和邻居家的小孩儿一起到山里种地,结果一晚上没回来。第二天大人们出去找,在山里发现了两人的尸体。家人报了官,验尸官赶到现场。只见两人身上的衣服都在。一个尸体在一座小茅屋外,后颈骨折,头部、面部有伤痕,是带刃利器所致;另一个尸体在茅屋内,左颈下、右脑后各有被利器刃部所致的伤痕。
于是有人据此判断:现场并无财物,一定是二人相斗,屋里人将屋外人重伤致死,随后又畏罪自杀。但是有一名验尸官却说不对,因为以常理推断,两人相斗,除非两败俱伤,不治而亡,应该不会先杀一人再畏罪自杀。何况从屋内人的伤口来看,他右脑后面的伤口十分可疑,因为如果是自杀,抹脖子就可以了,何必要在脑后弄出伤口呢?果然,没过多久,抓到了凶手,原来他因与二人有仇,便将二人杀害。
还有一个案子,也很经典。有一人被杀,尸体在路旁,人们怀疑是强盗谋财害命。等到检验的时候,发现他身上衣物俱在,通体有镰刀伤十余处。检验官说:“如果是强盗,谋财就可以,不用非得害命。何况现在财物俱在,死者身上刀伤又这么多,如果不出所料,应该是仇杀。”
于是检验官屏退左右,把死者的妻子叫过来,问道:“你丈夫近来可与什么人结过怨?”女子说:“我丈夫一向与人无冤无仇,只是最近有某甲欠了我丈夫的钱,我丈夫让他按时还钱,但算不上仇怨。”
“你知不知道某甲家住哪里?”检验官问。
“知道。”女子说。
检验官暗暗记下女子说的某甲的住址,派人分头通知某甲家附近的居民:“现已查出镰刀是凶器,要求各家将所有镰刀都交上来检验,如有隐藏,必是凶手,严惩不贷!”
不一会儿,居民送来七八十把镰刀。检验官命人将镰刀并排摆在地上。当时正值酷暑,其中一把镰刀上落了很多苍蝇。检验官问:“这是谁的镰刀?”
“是小人的。”某甲说。
“来人,拿下。”检验官说。
“大人为何要抓小人?”某甲问。
“你就是杀人凶手。”检验官说,“众人镰刀都没有苍蝇,只有你的有,因为刀上还残留着杀人之后的血腥气。你还不招认吗?”
某甲无奈,只好认罪伏法。
类似案件,在《洗冤集录》里举不胜举。后世的许多办案小说,皆借鉴此书。宋慈办案的故事更被翻拍成电视剧,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喜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