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29编辑:梓岚
抗金名将岳飞的冤狱是人尽皆知的,他被秦桧之流以谋反的罪名逮捕入狱后,受尽折磨,始终拒绝承认所谓的罪状,最后仍被处以死ffJo当时,韩世忠感到不平而向秦桧诘问岳飞罪状,秦桧以“莫须有”三字答之,故历史上称岳飞冤狱为“三字狱”。八百多年来,秦桧一直被钉在民族的耻辱柱上,而“莫须有”一词,则是他受世人唾弃和咒骂的重点。然而,近年有顾吉辰先生通过大量史料考证分析,认为“莫须有”之说并不是历史事实,而是无名氏作者在《野史》一书中编造出来的,后人失于考证,辗转抄录,才使之成为秦桧加害岳飞的无理之理。
宋人记载秦检杀害岳飞的有关“莫须有”的史籍有十余种,但其中的绝大多数如《名臣碑传琬琰集》《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宋宰辅编年录》《大事记讲义》《皇朝中兴纪事本末》《中兴小记》《宋史》等书册中有关这条史料的内容和行文程式都可以明显地看出是互相辗转抄录的。
有的在文字上稍作增删,有的干脆一字不改,也有人在抄录时不够审慎,造成了脱字和讹字,这也是后世对“莫须有”三字歧解迭出的原因之一。
岳珂在《金佗粹编》中多处记载了有关“莫须有”的事情,但是岳珂是岳飞的孙子,他在岳飞死后七十余年才编此书,时隔久远,难免受“野老所传”的影响,失去史料的真实性。再说,作为岳飞的孙子,当岳飞一案被孝宗平反后,四处寻访遗轶之文,为祖父说好话,以增加对秦桧之流斥责的力度,这也是很正常的事。
相反,一些很著名的宋代史籍中,却不见这条史料的记载。如史学家李焘,一生著述宏富,其《续资治通鉴长编》取材广博,考订精核,是治北宋史之要籍。他本人与岳飞、韩世忠、秦桧、赵构是同时代人,经历过靖康之难、绍兴和议等一系列重大事件,痛恨政府腐败,具有爱国忧民思想。但是在他的一系列史著中,却只字不提有关“莫须有”的情况,这与其说是李焘的寡闻或疏漏,还不如说是他对“莫须有”的怀疑和否定。
他的儿子李皇(埴)也有文史名,他的一些史著中,同样不取“莫须有”之说。此外,徐梦莘的《三朝北盟会编》和王明清的《挥麈录》也都没有有关记载。王明清曾说:“明清壬子岁仕宁国,得王俊所首岳侯状于其家。……次岁,明清入朝,始得诏狱全案观之。”这是说他不仅看到了王俊告发岳飞状’还看到了“诏狱全案'但在他历时三十余年所写的《挥麈录》中,虽记载秦桧之事不下二三十条,却没有一处涉及“莫须有”。这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即王明清认为“莫须有”之事不可靠,否则,以正直、爱国史家自居的王明清,决不会放过这一重大题材的。
有一些史籍虽然记载了“莫须有”之事,但从中又可看出一些破淀。如《宋史•韩世忠传》云:“岳飞冤狱,举朝无敢出一语,世忠独撄桧怒,语在桧传。”但翻遍《宋史•秦桧传》,又根本不见此语。这一方面是修史者失于剪裁,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修史者对“莫须有”之事的怀疑,否则,《秦桧传》的修撰者,恐怕不至疏忽如此。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载了此事,但他在关于“莫须有”记载的正文
之下,自注曾査阅过《王俊首状大理寺案款》《刑部大理寺状》等六种资料,唯有吕中的《大事记》记载了此事。而我们现在可以知道,《大事记》的这段史料也是辗转抄录别人的。
在众多有关“莫须有”的记载中,唯有熊克的《中兴小记》明确注明材料出自于《野史》。熊克与岳飞、韩世忠差不多是同时代人,上述诸书中,他是最早记载“莫须有”一事的.当然,《野史》又早于《中兴小记》。至于《野史》作者是谁,其书内容如何,就没人知晓了。稍晚于熊克的徐梦莘在撰述《三朝北盟会编》时一一注出材料依据,但在他所引的书目中,人们也看不到《野史》。也就是说,在这些作者中,《野史》仅熊克所见,晚于熊克的作者们即不获《野史》,难怪后人引用这段史料是惊人的雷同,因为他们几乎都辗转抄袭自熊克的《中兴小记》。
一般来说,私家记载随意性较大,但可以记载一些官方作者不敢记的东西。南宋高宗年间,秦桧力主和议,抗金派将领或处死,或免职,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一些人同情抗金派,又不敢公开抗争,只能私下通过著书立说,抒发对这场政治斗争的看法。顾吉辰认为,《野史》的作者或许也就在这样的氛围中,得之于传闻,撰写了一段有关“莫须有”的对答,为安全起见,他隐去了自己的署名。
其实,秦桧加给岳飞的罪名已十分充足,王明清记载说:“岳侯之坐死,乃以尝自言与太祖倶以三十岁为节度使,以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握兵之时,受庚牌不即出师者凡十三次,以为抗拒诏命……”此外还有“枢密使张俊使人诬张宪,谓收岳飞文字,谋为变”。在封建社会里,谋反就是十恶不赦的大罪,足以置岳飞于死地。因此,“莫须有”三字,其实已是多余的故事了。
诚然,秦桧究竟有没有说过“莫须有”,巳并不能减轻秦桧作为卖国贼和杀害岳飞凶手的罪状。但是,作为历史,有就是有,无就是无,还是来不得半点含糊的。上述一家之说,为这么多年来人们深信不疑的事打了一个问号,为澄清这一历史问题作了极有价值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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