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29编辑:梓岚
在宋金之战发展到关键时刻,岳飞突然被召回、又以谋反的罪名入狱被害,这对于偏安一隅的南宋王朝来说,无疑是自毁长城的行为。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宋高宗出如此下策?史学界有一种看法,认为这是宋金间达成的默契,以杀害岳飞为条件,换取绍兴十一年(1141)十一月绍兴和约的签订。然而,这一说至今仍不能作为定论,因为其间的一个重要证据“兀朮遗桧书”的存在与否,尚未取得共识。
岳珂编的《鄂王行实编年》中,记有这样一件事:“査龠曾谓人曰……金人谓桧曰:‘尔朝夕以和请,而岳飞方为河北图,且杀吾婿,不可以不报。必杀岳飞,而后和可成也。’桧于是杀先臣以为信。”所谓“金人谓桧”,就是“兀市遗桧书”。这条记载别无旁证,因而引起后世争议。
清人赵翼认为,所谓“兀朮遗桧书”,是岳珂的附会之词,因为与秦桧勾结的是挞懒,不是兀朮,兀朮怎么会平白无故地遗书秦桧?后代学者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一、所谓“兀朮遗桧书”是条孤证,与査龠同时代的胡铨等人都是反秦派,一贯竭力声讨秦桧的卖国行径,可是都没有提到过这桩内外勾结、卖国求安的事情。向以资料丰富著称的《三朝北盟会编》《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虽网罗荟萃,也不记载此
事,故可推测此乃岳珂的杜撰。二、《鄂王行实编年》叙事有许多破绽。首先,它与岳飞部将王贵对绍兴十年七月十四日宋金颍昌大战的描绘,有很大不同。《金佗粹编》卷十六载《王贵颍昌捷奏》,作宋军杀敌“五百余人”,而岳珂说“杀敌五千”,战绩如此悬殊!其次,《王贵颍昌捷奏》中,未见兀朮有婿叫夏金吾的,连《金史》中也没有其人。
即使有夏金吾,也不可能是兀朮的女婿,因为女真习俗禁止与外族通婚,贵族尤其如此。而岳珂却明言“杀其统军、上将军夏金吾”,又在另一处说,夏金吾即兀I女婿。三、如果杀死岳飞是宋金和约的先决条件的话,那么绍兴和约的达成应在岳飞死后。但实际上绍兴和约生效在绍兴十一年十一月,一个多月以后岳飞才被害,怎么能说是“必杀岳飞,而后和可成也”呢?总之,岳珂并非不知道杀祖元凶是高宗与秦桧,但惟恐犯“指责乘舆”的大罪,故编造了“兀朮遗桧书”之说,为其祖昭雪。
但是,也有学者反对简单否定“兀朮遗桧书”,指出:
一、由于秦桧父子当权时肆意篡改历史,《金佗粹编》之外有关岳飞的记载残缺不全,错误百出,其中不乏荒诞离奇、面目全非之处,故不能苛求岳珂的错讹和疏略,也不宜对缺少旁证的史料一概否定。
二、有关颍昌战役,王贵奏捷曰杀敌五百,岳珂记为五千,过去一直认为是岳珂夸大战绩为祖增光,其实五百当为五千之误。一天激战,只杀敌五百,又能使兀龙全军溃败,实在是令人难以置信的。
三、宋朝的奏捷,常常不用金军将领的全部官衔和真实姓名,而只用简单的习惯称呼。如讹里朵只叫“三太子”,兀朮只称“四太子”,“龙虎大王”在战报中屡见不鲜,却无名无姓,后人也只是根据其他材料推断是突合速。其他如“翟将军”“镇国大王”等都不见于《金史》,但并不能作否定此人存在的依据,夏金吾也属类似情况。
四、从史料看,女真并无与外族通婚的禁令,海陵王完颜亮生母就是渤海人,金世宗妃汉人李氏生完颜永济,后即位。民族偏见最深的金世宗,也下诏安排契丹人与女真人杂居,男婚女聘,渐化成俗。夏金吾即夏姓的金吾卫上将军,是金朝的汉人助手,这完全是可能的。因此,由夏金吾此人不见于史书记载,认定“且杀吾婿”纯属虚构,进而否定“兀朮遗桧书”,未必妥当。
五、开始制造岳飞冤案是在正式和议之前,这段时间中,宋廷做出了许多自毁长城的事,如削韩世忠等人兵权、肢解精锐部队等,如无默契,敌对状态中的一方是不会如此违背常理的。再说,原则上达成协议到条约全部履行,中间有一年的交涉时间,高宗下决心杀害岳飞,是向金军表示诚意的重要行动。
总之,宋金和议是宋金关系史的转折点,它使双方由积极进攻转为长期对峙。而岳飞被害与宋金和约间,究竟有无必然联系,“兀艰遗桧书”是极为关键的研究资料,因而更应揭开它的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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